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群家建設於DM廣告以平面配置參考圖與3D情境示意圖方式,呈現出建案A+B棟1樓設置有「和風會客大廳」、「交誼廳」、「會議室」、「活絡健身房」、「砂浴池」、「石板浴房」等室內公共設施,易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公共設施皆可合法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惟據宜蘭縣政府表示,上述各項公共設施與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所載之停車空間用途不符,且經現場勘查發現系爭建案A+B棟1樓已作為上述公共設施使用,業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將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須承受罰鍰及遭查報拆除之風險。群家建設廣告所為違反建築法令之公共設施表示,與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差距,已逾越一般或相關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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