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該建案2009年底刊載的網頁及印製之海報廣告均將1樓部分空間標示為光柱迎賓車道、月光LOUNGE BAR及SPA池;並將增設2樓夾層部分標示為五星級影音視聽中心,易使消費者誤認前揭公共設施可合法建置及使用。查該建案迎賓車道的雨遮深度超過2公尺,且竣工平面圖的壹層平面圖並未規劃雨遮及月光LOUNGE BAR、SPA池;貳層平面圖則應為挑高空間;再查建案核發使用執照的地上1、2層之用途僅載有「金融證券、店舖、管理室」。
依新竹縣政府表示,該建物的雨遮、LOUNGE BAR、SPA池及影音視聽中心等公共設施,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該廣告中有關於雨遮、公共設施等之宣稱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不符,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