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春節期間看屋及購屋簽約時,須參照行政院消保處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以保障自己權益。

消保官:買預售屋注意15個檢查條款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根據統計,預售屋消費糾紛目前已躍居新北市政府消費申訴案件之首,其主因係消費者未能明瞭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預售屋建商所擬定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也未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造成預售屋房地買賣消費糾紛層出不窮。

由於春節將屆,春節期間民眾看屋購屋甚多,新北市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注意5事項計有:
(1)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遮及屋簷不計價)。
(2)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3)契約總價(分別以土地、房屋『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車位』計價)。
(4)履約保證(包括內政部同意履約保證方式、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
(5)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契約條款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而歷年來新北市消保官調查預售屋買賣契約,發現缺失計有10個常態性問題,而這10項缺失顯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等相關規定不符,新北市消保官也提醒購屋民眾必須有10項要點必須注意。

(1)無記載契約審閱日期及雙方簽章欄。
(2)附屬建物未分別計算面積。
(3)未計算土地面積坪數。
(4)未記載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比例。
(5)找補條款未記載明確或不符規定。
(6)土地及房屋與公設未分別計價。
(7)「履約保證制度」大部分建商未列入契約內容。
(8)無註明買方得保留總價5%「交屋保留款」驗收條款或係不明確且不利於買方(約定交屋時「一併點交」或「一次驗收」)。
(9)未記載開工及完工日期。
(10)「違約之處罰」,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與「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事項,未列為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條款等事項。

2011年房地產交易熱絡,新北市人口移入急速成長,建商在新北市大興土木,預售屋即如雨後春筍相繼矗立,因台北市房價居高不下,而新北市各項公共建設次第完成,新北市已成為首次購屋或換屋之最佳選擇。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春節期間看屋及購屋簽約時,須參照行政院消保處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以保障自己權益。

另新北市消保官春節過後,將會同新北市地政局調查轄區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若發現業者擬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經命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市民消費公平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