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證言不實!都要重罰

代言、證言不實!都要重罰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1條文,對某些建商會找購屋者或住戶薦證也將構成影響,這次修法將廣告薦證者如有引人錯誤之虞仍薦證者,需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某些建案會找購屋者當薦證人,通常因為是本身已購買該建案,所以有一定信心,也以較適合當薦證者;不過,某些代銷業者會找所謂「假客戶」當薦證者,亦或購屋者已明知該建案實況與廣告有所不符,而仍引人錯誤則有觸犯新修正條文的可能性。

根據新修正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後半部條文:「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 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 受廣告主報酬10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 結果之人或機構。」

立法委員雖然在修法中已將廣告薦證者如為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限定在接受廣告主報酬10倍內的範圍,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代銷業者表示,建商與代銷業者還是會慎選購屋客戶做真實的廣告薦證,以免受罰之外,本身商譽會嚴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