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臨時院會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圖:行政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行政院臨時院會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圖:行政院)
新聞摘要
  • 行政院臨時院會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臨時院會2014年1月21日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覆議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求法案處理過程能更加周延,並改進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各部會對於立法委員主動提出的法案或修正條文,如認為窒礙難行,應在程序委員會列入議案前,將評估意見,包括窒礙難行的理由及法案通過的可能影響,提報行政院。如果已排入議程,各部會應於審查前向提案委員溝通說明,如果委員堅持將議案列入審查,應儘速備妥說帖,向委員會召委及執政黨團說明,並請求協助。
 
江院長進一步指出,如果爭議法案已進入委員會審查階段,而且出席委員有意推動通過,主管部會應配合執政黨團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請主席裁示該議案另訂期繼續審查,或召開公聽會後繼續審查,如果勢不可為,則應爭取將該議案交付黨團協商。如果委員會決議不交付協商,各部會除應即時回報行政院外,亦應商請執政黨團於該議案列入院會討論事項時提議交付黨團協商,在黨團協商階段仍須持續和委員溝通,如果協商期滿一個月必須訴諸表決時,則應配合執政黨團作動員的準備。
 
江院長說,以上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希望爭取更多的緩衝時間,繼續溝通和協調,以免有爭議的法案在未有更周妥的處理前,就直接送到立法院院會二、三讀,造成不易補救的結果。
 
江院長表示,行政團隊與立法院之間的互動確實還有待加強之處,他勉勵所有閣員一定要重視與立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而覆議是憲法所規定的重大事項,應該盡量不要提出,這有賴所有部會密切注意權責內的法案在立法院的進度,若遇到法案修正內容與政府重大政策牴觸者,各部會更要多加留意,在部會阻擋無效時,要及早通知行政院。
 
江院長並提醒,若有爭議性法案修正時牽涉相關民間團體與社會人士權益,各部會也務必要做好協調溝通,讓他們瞭解政府的考量,進而支持政府的決定。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地政士法」第11條、第51條之1及第59條條文,其中第51條之1條文明定地政士違反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該案經研議結果尚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下:
一、如果依據立法院修正條文,未來可能預見「合法」逾期案件數量增加,申報人得以技術性延遲申報,使得資訊發布期間延宕,影響實價資訊的即時性。
二、有心人可能利用限期改正的機會先不實申報登錄,除非地方政府稽核結果「認為」不實通知限期改正,申報人始「配合」改正申報實價。
三、實價登錄資訊既有限期改正機會,如地政士受權利人委託刻意於第一次申報的不真實資訊可免受罰,將造成實價查詢網資訊的不確定性,影響公信力。
四、修正後申報人可有一次限期改正免罰機會,地方政府可能需投入更多的人力寄發限期改正通知,增加稽核行政成本及公帑支出。
五、依相關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不經限期改正,多直接進行裁罰,部分則先裁罰再限期改正,可見直接裁罰為立法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