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案的處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覆議案的處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新聞摘要
  • 覆議案的處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4年1月22日表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2013年12月4日審查地政士法時,除立法委員提案之地政士法第51條之1外,亦併案審查行政院所提之第11條及第59條修正條文,其中第11條係規定精神病患不發給開業證書之情事,其施行日期於第59條第4項增訂之,為避免影響精神病患領取地政士開業執照權益,故未對地政士法第59條增列施行日期提出覆議。
 
內政部表示,覆議的處理與法律修正案的審議不同,法律修正案的審議,立法院可就其內容予以增、刪、修正或調整;但覆議案的處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規定,只能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審議結果也只有維持原決議或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第34條)。如不維持原決議或原決議失效,該法案即確定回復未立法議決前的狀態。
 
至於就法律案的覆議成功後,立法院能否重行議決?換言之,能否再針對已失效或不維持的條文進行修正?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此均未進一步規範;但陳新民大法官認為應不得修正;立法院於79年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修正條文覆議案,該修正案即失效,立法院亦未進一步就原提案重行審議,也採否定說。
 
本次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條文,計三條,除與實價登錄有關的第51條之1外,第11條係規範精神障礙執業的問題,第59條第4項則同時涉及兩個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行政院如一併將地政士法第59條移請覆議,其結果,如覆議成功,原決議失效,雖解決了實價登錄的問題,但連帶影響精障職業保障的施行日期的規定。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覆議本來可以全部覆議,亦可一部覆議。如僅一部覆議,發生一部失效,究應如何處理?似應持「一部失效及於全部」的法理,解釋上應全部失效;但如除去該部分,仍有單獨施行價值者,則其他部分仍屬有效。換言之,第59條有關第51條之1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的部分,本來就失其適用餘地,解釋上應隨同失效。因此,幾經考量後,決定單純就第51條之1提覆議,係經憲法與議事學審慎研究的結果,絕非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