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高雄市國稅局展開買賣預售屋轉手交易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賣房屋或法拍屋而獲利的查稅行動,都已有所斬獲,2008及2009年已有6件買賣預售屋獲利漏報所得而補稅701萬元,2010年將在2011年6月開始清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2010年10月起針對轄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的個人,展開輔導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作業,輔導期至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起全面展開查核作業,以防杜逃漏稅,並健全房市。
該局指出,輔導期間挑選屬2008年度一年內買賣及拍賣房屋交易達6戶以上的個人予以輔導,經查有位女士2008年間買新光路上某棟大樓內8戶小套房,並在數個月後即脫手出售,屬於經常買賣房屋並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經輔導後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另一位先生則在一心路上某棟大樓買7戶房屋及6個停車位,亦於短期間出售,亦經輔導後補繳營業稅6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2008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者)。2.具備「營業牌號」。3.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4.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此外,高雄市國稅局已就轄區內預售率30%以上建案,請建商提供於購買後至完成過戶前有轉讓客戶名單及交易資料外,另針對2年內轉手逾3次的成屋,其各次移轉實際成交價格等展開查核,截至目前為止已查獲漏報2008及2009年度交易所得案計6件,短漏報所得額2,020萬元、補稅701萬元,而2010年度出售的成屋及預售屋,等2011年5月報稅時才申報,故預計6月起陸續展開清查。
高雄市國稅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