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

雙北市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標準提高5~6%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起前一年度標準,台北市及原台北縣各提高6%及5%。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的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9年度各地區房屋市場交易行情
,台北市、高雄市及原台北縣縣轄市(如板橋市及新莊市)房屋價格呈現上漲情況,至其他地區變動幅度有限,為適度反應房地產市況,就這些地區99年度的標準予以調整。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如下:一、直轄市部分:(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前一年度為29%。(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前一年為19%。二、準用直轄市的縣(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部分:(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前一年度16%(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三、其他縣(市)部分(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