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房市熱絡,房屋的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個人若有買賣預售屋者,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的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房地產價格飆漲,交投熱絡,某些預售屋交易,購入持有期間約1個月,地基尚未完成,一轉手即獲利5、6百萬元,或購買豪宅持有半年到1年,轉手即賺進4、5千萬元,甚至有同一預售屋在交屋前連轉二手以上。該局最近查得案件為例,預售屋承購人甲君於2006年3月21日以1億元訂購房屋1戶,房地款按完工進度約付1500萬元,在樓板結構尚未完成之階段即於2007年3月4日轉手予乙君,不到一年獲利約600萬;而第二手乙君於承購後1個月隨即於2007年4月8日出售該預售屋,獲利亦達600萬元,皆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分別就甲君及乙君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北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情形,應注意依規定辦理,若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