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辦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草案)」分區公聽會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於2013年9月9日同意備案全國區域計畫時,同時要求該部應辦理計畫修正作業,補充納入「區域性部門計畫」、「農地」及「建立基本容積制度」等三事項;此外,該部於2013年10月公告實施計畫前之公聽會過程,環保團體建議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相關內容(包括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等),該議題亦一併納為修正項目。
內政部並表示,因本次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內容涉及相關部會主管權責,行政院指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配合提供,內政部於彙整完成計畫草案後,自2014年1月起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召開1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初步完成審查結論,其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管制規定修正為與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相同,即如屬該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應避免變更為建築用地,刪除「由開發者承諾妥予處理廢污水、廢棄物等相關事項後得准予開發」之相關規定;又水庫集水區係屬地理名詞,未來無需透過公告確定程序,如屬該範圍者,均應進行管制。
二、「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再納入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至「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意見仍維持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
三、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且其定義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確認。」
四、為維持國內糧食安全,仍應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應維護農地面積,惟考量目前農地現況或有改變,為務實進行農地總量管制,是仍應保有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農地需求總量之機制。
除前開重點之外,該計畫草案並納入全國產業用地需求量、水資源、能源設施、大專校院、展演設施、大型運動場館、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環境保護設施、觀光遊憩設施、運輸系統等設置原則,相關內容均可從該部營建署網頁之「全國區域計畫專區」下載參考。
內政部表示,該部定於2014年12月4日、5日、9日、10日及16日辦理北、中、南及東區公聽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並不吝提供意見,以供納為計畫內容修正或轉請相關部會納為政策檢討調整之參考。該計畫草案後續並將於辦竣公聽會後,提請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再陳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