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上權人」、「使用權人」每年繳付房屋稅及地租,未來出售獲利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以下為出售一般房地、地上權、使用權財交稅課稅舉例:
假設買方當初買進台北市大安區1,000萬元不動產,持有數年後,以1,500萬出售,其「一般房地」、「地上權」、「使用權」所應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也有不同計算方式:
(一) 「一般房地」:
有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改良費用(仲介費等)=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無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48%=72萬(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假設房屋座落於北市大安區,房地比為3比7)。
(二) 地上權:
有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改良費用(仲介費等)=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無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1/1×48%=240萬(財交所得),併到個人綜合所得課稅。(房地比為1比1,房屋座落於北市大安區)。
(三)使用權:
有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改良費用(仲介費等)=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無成本、有售價:(1,500萬-1,000萬)=500萬(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使用權屬於權利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