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也視為租金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也視為租金
新聞摘要
  •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支付租賃財產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都是為租金。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2年間向出租人乙君承租辦公大樓,雙方租賃契約書明定每月租金50,000元及代出租人支付每年房屋稅35,000元;依規定,房屋稅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故甲公司2012年度實際給付乙君之租金為635,000元(即50,000元*12月+35,000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