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2008年年11月5日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㈢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MyGoNews電子報
歡迎訂閱MyGoNews免費電子報
請先勾選下列內容後,輸入e-mail帳號按送出
即可立即訂閱。
訂戶需加訂或退訂勾選內容,請直接輸入e-mail帳號
按查詢,即能查看訂閱清單及做訂閱更動。
確保您可以收到電子報,請將service@mailmygo.com加入您的通訊錄(或安全寄件者)中。
請選擇您要訂閱的電子報 全部選擇
簡體     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