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罰鍰。
財政部明定依該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特種貨物違章情形之裁罰規定。即民眾若屬不慎短漏報在一年內經國稅局第1次查獲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罰鍰,如該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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