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又依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所以該項特銷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稅捐,則所繳納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