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政知識 區分所有建物申辦測量登記應檢附「專共有圖說」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黃美娟主任表示,依內政部2014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規定暨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規定,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檢附標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以及再區分出「全部共有及部分共有」之詳細範圍圖說(即專共有圖說),而地所於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將依申請人檢附經新北市主管建築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備之該「專共有圖說」辦理;惟若該圖說共有部分未區分為全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予認定為全部共有,反之如共有部分已明確區分為全 部或部分共有範圍時,則會依該圖說標示範圍,將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分別編列建號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黃美娟進一步表示,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倘有發現使照竣工平面圖或「專共有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新北市建管機關申請。所以為保障申請人(起造人)等權益,以及避免日後房屋交易糾紛,起造人應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標示完整明確之「專共有圖說」,並於申辦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按規定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之「專共有圖說」,以為地所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