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新聞摘要
  • 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高雄巿王小姐電話詢問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其2013年度購買一棟房屋,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經檢驗發現該屋為輻射屋,事後與賣方合意解除合約,依約定返還房屋予出賣人,此返還行為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王小姐依約返還不動產,將該屋之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故將不會因返還該屋而被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至於不動產出賣人因銷售持有2年內之上揭不動產,已依法繳納奢侈稅,嗣後與買受人王小姐合意解除契約,基於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稅負,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將不予退還其原繳納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