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王小姐依約返還不動產,將該屋之所有權登記回復予出賣人之行為,非屬奢侈稅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故將不會因返還該屋而被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至於不動產出賣人因銷售持有2年內之上揭不動產,已依法繳納奢侈稅,嗣後與買受人王小姐合意解除契約,基於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稅負,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稅捐稽徵機關將不予退還其原繳納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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