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漏報特銷稅,除補稅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經查乙君於2012年6月以總價1,100萬元購入內湖區房地,旋即於10月以總價1,180萬元出售該房地與丙君,且經該局查得乙君購屋資金全數來自甲君,且售屋後資金又全數匯回甲君帳戶,經核認甲君利用第三人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房地,漏報特銷稅,除補稅177萬元(1,180萬元×15%),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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