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須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依規定應在訂定契約後30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 適巧2012年1月29日恰逢年假,申報日期可再順延到1月30日星期一。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民眾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須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依規定應在訂定契約後30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期限內申報者,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認定,逾期申報者則以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因此,訂約日當天計不計入期間計算,雖然只差1天,但影響民眾權益卻不小。
舉例來說,訂約日是2011年12月20日(100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民眾只要在2012年1月18日前申報,都可以2011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在2012年1月19日(2012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72,000元)以後才申報的話,就必須以72,000元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相差甚鉅,民眾不得不注意。
不過,新竹市政府指出,若民眾的訂約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依照上述規定,最晚應該在2012年1月29日申報,適巧2012年1月29日恰逢年假,可再順延到1月3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