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5建商違法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在2010年5月1日上路,台北市政府地政處聯合法規委員會消保官室已進行5波抽查,2011年2月23日公布第4波及第5波(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2月15日)查核結果。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指出,此次抽查20家建商,有君天廈、常安居、陽明上隱、圓山迎春風、千荷田等5家建商不合格,合格率75%,與2010年第3波查核合格率相同,顯示仍有部份建商心存僥倖,市府會加強稽核。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主委表示,此次稽查中,完全通過此次稽核的5大稽查指標,並主動對主建物以及附屬建物分開計價的建案如下:
1.風和建設公司(無相建案)
2.名達建設公司(講潭舍建案)
3.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台北工業公司(大同璽苑建案)

葉慶元主委進一步說明,此次檢查中5家不符規定建商之違規情形如下:

1.常殷建設公司(常殷君天廈):「買方延遲付款遲延利息不得高於萬分之二」項目不符合規定。
2.常安建設公司(常安居):「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3.新陽建設公司(陽明上隱):「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4.春風開發公司(圓山迎春風):「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5.吉美建設事業公司(千荷田)「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項目不符合規定。


葉主委指出,上述不符規定之建商,市府已發文限期改善,並已全數改善完畢。

法規會消保官室陳碧珠主任指出,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於2009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0年5月1日生效。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
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四、原「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
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消保官與地政處聯合稽查重點,即在確認台北市境內的建商是否確實遵照內政部的規範,將房屋銷售合約的內容予以更正。

葉主委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內政部已公告2011年5月1日實施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分為二大類選項,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1)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2)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計有4種選項:1.價金返還之保證2.價金信託3.同業連帶擔保4.公會連帶保證。

消保官及地政處聯合查核過程中均已積極宣導,要求業者預先因應履約保證機制,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此外,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內政部已決定未來「屋簷雨遮覈實登記但不得計價」,內政部將配合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提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儘快完成修正及公告程序,規劃於2011年5月1日併同預售屋履約保證推動實施;葉主委強調,消保官及地政處將在稽查中持續加強宣導,並呼籲消費者購買時,應注意契約之記載符合規定。

陳碧珠主任消保官表示,消費者若發現業者未依照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可以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或無效;如就此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亦可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6169查詢,消保官室將會提供相關消費諮詢及協助申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