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購屋糾紛多 隱瞞重要資訊及契約審閱權是原因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調查顯示,2010年第2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絕大多數是消費者與仲介,代銷及建商業者與消費者的糾紛較少,糾紛的原因以房屋漏水居首,隱瞞重要資訊及契約審閱權其次。

相較於2010年第1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其它原因居首,房屋漏水問題居次,施工暇疵與定金返還則是同列第三的糾紛項目。第2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以台北市73件、台北縣72件及桃園縣55件分居前三位,第1季則是台北縣72件、台北市64件及台中市51件為前三名。行政院統計2010年上半年的消費糾紛,購屋類有1481件,僅次於其它商品的1523件,其中消費者與仲介的糾紛有538件。

內政部編印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提醒消費者應詳閱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期,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它方法表示者,亦屬定型化契約。賣方若是企業經營者(建商),要簽定買賣契約前,買方可以享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賣方為企業經營者 (建商)有違背了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方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對於仲介經紀人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解說前,該說明書應經賣方簽章,在訂定買賣契約時,經紀人員應交付該說明書予買方並由買方簽章,該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