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稅捐稽徵法修正三讀通過,土地與房屋正式納入稅捐擔保品
財政部早在201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函令已解釋,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可作為稅捐保全標的,亦為現行稅捐稽徵機關所依循,本次修法是將現有函令規定作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前揭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核實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如對欠稅擔保品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洽該局下列服務電話,由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