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或新購土地有部分未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是出售或新購之土地有部分未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若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則可申請就已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即計算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數額時,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比較,該部分已繳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可退還。
該局進一步以陳先生之案例來說明,新購4層樓透天房屋之總地價為400萬元,如每層面積相同,1樓已出租供營業使用,則2至4樓作自用住宅部分之地價按比例計算為300萬元;原出售作自用住宅使用之公寓地價為200萬元,出售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萬元。陳先生出售公寓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部分地價之數額為103萬元【300萬元-(200萬元-3萬元)】,因此陳先生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