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同共有土地亦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捐機關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按照上述規定,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但為兼顧實情,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之土地,只要繼承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規定,即可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陳家三兄弟繼承父親之土地1筆,目前登記為4兄弟公同共有。老大、老二、老四戶籍都在外地,只有老三戶籍設在該地。若老三其他要件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老三可檢附繼承系統表,就其潛在應繼承之持分1/4向稅捐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