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奢侈稅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外,皆應依法繳納奢侈稅。
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有2年以內房地移轉,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相關文件,向下列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