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預定買賣協議規避奢侈稅,當心遭補稅及重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為規避奢侈稅,與買方乙君簽訂預定買賣協議,協議於該房地持有滿2年後才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買賣價款1,250萬元,先收取乙君訂金450萬元,甲、乙雙方並另外簽訂1份租賃契約書與借屋裝修承諾書,以符合奢侈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上免徵奢侈稅之要件。惟該局核算自甲君登記取得至簽訂協議書之日為止,持有期間僅1年2個月,核認甲君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乃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補稅125萬元,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以預定買賣協議之方法規避奢侈稅,不僅風險高且代價大,買方不大可能配合,若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透過資金流向及相關文據查獲,除補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是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勿心存僥倖規避,以免觸法而遭補稅重罰,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