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買受人部分價款,對契約約定價格並無影響,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3年7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予買受人乙君,並以銷售價格1,000萬元申報繳納奢侈稅。惟依所附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總價款為1,220萬元,其中簽約款220萬元載明「本款項係賣方對買方之免除債務」,餘款1,000萬元採匯款支付。甲君並提出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聲稱該款項220萬元屬於贈與行為,已依法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然而,出賣人免除買受人部分應支付價款義務,實屬另一法律行為,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本案乃依短報之220萬元補徵奢侈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除符合排除課稅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可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