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選購中古屋除要考量生活機能及交通便利性外,對於中古屋的結構品質亦要審慎考慮
日前有消費者向新北市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投訴,表示其4個月前透過不動產仲介公司向前屋主買下一戶位於3樓的中古公寓,交屋後找工人裝潢準備擇日喬遷,結果裝潢師傅施工時告訴消費者說房屋歪一邊,消費者經向鄰居詢問後發現真有其事,還請土木技師公會來鑑定,確認房屋左右兩邊水平位移17公分,傾斜率1/90,但不影響房屋安全性。
消費者表示前屋主及仲介於交易前都沒告知房屋有傾斜,事後消費者找仲介欲與前屋主協調求償,仲介虛與委蛇,前屋主也遲遲不出面。消費者懷疑仲介與前屋主合謀賣瑕疵屋給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要求解除契約退還價款。
本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該仲介公司表示房地已移轉,無法協助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只願意退還買方仲介費全部共10萬元,但消費者拒絕接受,堅持仲介須協調前屋主出面解決,因仲介公司無法承諾消費者訴求, 最後本案協商未能成立。
消保官表示,依民法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房屋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確認是傾斜屋,屬於經濟價值減少的瑕疵屋,該前屋主將瑕疵屋賣給不知情的買受人,買受人可依民法359條規定,主張房屋有瑕疵,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是依瑕疵情形,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外,對於本案仲介公司之責任部分,依民法535條及544條規定,有委託關係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本案房屋仲介公司既然與消費者簽訂委託承購契約,消費者也付予仲介公司服務報酬,仲介公司即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幫消費者處理所委託之事務,如有過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時,仲介公司對消費者也要負賠償責任。
本案消費者已準備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房屋價值鑑定,來做為房屋價值減損的依據,在前屋主不出面解決問題前提下,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循司法途徑解決,雖然耗時較久,但對本案消費者權益較可充分保障。消保官也呼籲消費者在購買中古屋時,除聽取仲介銷售說明外,還應該實地瞭解屋況,詢問鄰居瞭解房屋歷史;對於交易細節也要多做功課,主動參與交易過程及契約訂定,不要一昧被動讓仲介主導 交易。尤其像不動產買賣涉及繁雜的交易程序,若能事前即發現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就可避免產權移轉後為解決糾紛而須面對所衍生的棘手問題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