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廣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3年9月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坤德建設有限公司及大芸廣告有限公司銷售「新摩市」建案,廣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的錯誤認知,就商品的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坤德建設公司40萬元罰鍰及大芸廣告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的用途及內容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用途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有遭限期改善、連續處罰、限期停止其使用、停止供水供電或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故倘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建物格局規劃配置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該案廣告「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新摩市」建案為申請為挑高4.2米及3米樓高的複式樓板設計,廣告D戶的「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既以「下層」為名標示傢配參考圖,即已蘊含與「上層」之對比,且其左側並繪有樓梯設計,整體觀之,亦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挑高部分可規劃作為樓中樓之使用。
 
公平會復指出,雖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公司稱因機電設備空間既然位於主建物內部,屋主有權自行規劃使用,且該圖亦僅供參考;且室內繪有樓梯之設計,因有消費者將住家的天花板裝修成儲藏空間,自需利用階梯以利收納,是以作此繪示,且其已於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載明4.2米挑高空間運用,購屋者自行規劃,並於銷售時已告知消費者,倘欲設置儲物空間,須自行承擔可能面對的法令風險。

但按機電設備空間變更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及樓中樓夾層設置是否違反建管法令及其違反的法律效果,涉及建築相關法令的解釋及認定,尚非不具該等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在閱覽廣告時有能力判斷。該案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