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如有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營業或出租樓層數比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但同樓層房屋則無按營業或出租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奢侈稅。
 
惟財政部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特別准予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但是同樓層房屋如果部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無按比例課徵奢侈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2011年11月14日訂約銷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新北市房地,並於2011年12月14日向該局所屬板橋分局申報繳納奢侈稅6萬餘元,嗣經該分局查得陳君僅依該房地營業用面積2坪申報及繳納稅款,未按全部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乃核定補徵稅額40餘萬元。
 
陳君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應按照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因非屬奢侈稅條例所規定之計價課稅方式,與租稅法律原則及該條例立法意旨相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同樓層之房地,雖僅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與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奢侈稅,且無營業或出租面積按比例課稅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避免誤解法令,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