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產權轉讓給其他公司承受,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預售屋產權轉讓給其他公司承受,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新聞摘要
  • 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的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又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的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