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有轉讓之需求時,建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且轉讓手續費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
日前有消費者向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因購買淡水地區某預售屋建案總價530萬元,因個人經濟因素無法負擔後續房貸,因而委託房屋仲介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轉讓他人,但該預售屋建商要求消費者須支付房地總價達千分之六手續費3萬元,消費者在支付手續費3萬元後,認為不合理而向本府消保官投訴。
消保官經申訴協商會議調查後,依據2011年3月24日內政部修正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項規定: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故依該項規定建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且轉讓手續費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在本府消保官協商及要求下,建商爰依照前揭規定退還消費者逾收之千分之五手續費計24,700元。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時交易公平及權益,消費者應善用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權(至少5日),同時須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發現建商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不符,得要求建商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特別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權利有轉讓之需求時,建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且轉讓手續費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