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期買賣房屋之交易或購買預售屋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之交易,均加強查核。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此,民眾出售成屋或預售屋,其交易所得均應依上開規定計算。
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係在預售屋興建完工前出售,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過戶予買方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如果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預售屋買賣價款,則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稅;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君於2011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旋於2011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嗣B君於2012年2月完成尾款交付,則A君應於辦理20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該局特別呼籲,查核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及成屋買賣之實價查核,已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並取得買賣價差時,應誠實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買賣成屋時,應誠實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