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說明,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項目為:
(1)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2)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不過,其他事業用地也有利外注意事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依財政部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34990號函規定,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在100年6月9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至該停車場登記證使用期限屆滿為止。
稅捐處提醒民眾注意自己的合法節稅權益,籲請務必在100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或分處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