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稅捐單位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不得變更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或遷出後於2011年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2011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1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