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行政院尚未公佈「奢侈稅」的施行細則,但從以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可以清楚的知道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及兩年時間到底如何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條例三讀通過版,第二條第一款載明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包括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之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且設有排除條款共11項。
但重點是2年到底怎麼算,會不會溯及既往呢?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持有期間指得是,自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也就是說,奢侈稅絕對不會溯及既往課徵奢侈稅施實施前的交易稅。
此外,市場先前也傳奢侈稅計算日期是依賣屋時的所有權轉移日為準,因此,一度傳出投資客逃命的底線將會在實施日前的30~45天左右,保留時間來辦理轉移、交屋,不過,對照條文內容可以清楚知道,確切的計算日期是訂定銷售契約日,也就是說,逃命截止日實施的前1天,若6月1日上路,那就是5月31日。
至於,究竟什麼時候買得房子就會被列入奢侈稅的觀察名單呢?條例寫明是自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計算。因此,若奢侈稅於2011年6月1日上路,那麼2009年6月1日後轉移的房子、土地就要小心,因為這些就是奢侈稅盯上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