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營建署已研訂完成,於2015年4月22日發布、5月8日施行。
營建署表示,本要點發布施行後,除經由租屋服務平台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外,部分縣市政府未辦理租屋服務平台,但民眾或民間團體亦有成為公益出租人之意願,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提供租屋服務相關獎勵措施,均可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公益出租人申請合格者,予以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公益出租人即可依該核定函及財政部規定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中低所得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