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滿2年!抵押債權賣房,仍以銷售總價計算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得以排除課稅外,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申報繳納奢侈稅。買賣雙方如約定以債權抵銷部分價款,出賣人仍應按全部銷售價格(含以債抵價部分)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乙君800萬元因無力償還,乃以其名下持有超過1年未滿2年之1筆房地,以1,000萬元價格轉讓予乙君,除抵銷其欠款800萬元外,另向乙君收取200萬元價金,由於以債抵價部分仍為價金給付之一種方式,故甲君應以總價款1,000萬元為該房地之銷售價格,按稅率10%申報繳納奢侈稅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