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且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且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免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且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2015年1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上開修正案時之附帶決議,財政部應就上開概括規定之認定方式發布明確解釋,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核定發布適用上開條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徴奢侈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夫妻婚前如各持有1棟自住房地且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婚後則共持有2戶,嗣出售其中1戶持有未達2年之房地,為避免對婚姻的懲罰,於修正案施行後,財政部發布對此類「確屬非短期投機」者,免徵奢侈稅,並追溯至2015年1月9日生效時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換言之,如夫妻銷售婚後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或其婚前持有之房地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規定者,仍須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