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不動產契約及廣告應符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消保官:不動產契約及廣告應符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新聞摘要
  • 消保官:不動產契約及廣告應符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及保障消費者買賣權益,特於日前會同新北巿府地政局前往中永和、板橋、樹林及三蘆等地區,擇定6家房仲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銷售廣告進行現地查核。其中發現有4家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消保官業已當場命業者即行改善。
 
消保官表示,本次查核主要是參照「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容辦理,經查業者所使用之售屋廣告尚無發現違反規定情形,惟在定型化契約內容即涉有下列缺失(詳如附表):
 
1、買賣雙方未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時,應由「委託人」(即賣方)指定,而非事先約定由業者特約之地政士辦理。
 
2、契約內容未依規定詳細記載「受託人之義務」,包括: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報告銷售狀況、受託人應經委託人授權方得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24小時內送交委託人等。
 
3、業者提供之不動產要約書部分,未載明買方付款時,賣方及業者應同時履行之條件內容。
 
(圖:新北市政府)
4、不動產要約書中未依規定記載「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或未記載生效日期。
 
消保官指出,本次受調查之房仲業者均為加盟店,為釐清並使消費者瞭解其與加盟總部之關係,均已在其定型化契約中加註「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樣規定。另本次調查房仲業者之定型化契約主要缺失部分,新北巿府已令業者限期改善完成。市府消保官特別呼籲房仲業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將相關相關定型化契約及房屋廣告等交易資訊充分揭露,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