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之不動產,注意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司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之不動產,注意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
新聞摘要
  • 公司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之不動產,注意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據以判斷應否報繳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B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為2014年2月1日,A公司為存續公司,B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A公司於同年3月1日移轉登記取得B公司之甲不動產。嗣A公司於同年10月1日處分甲不動產,倘B公司原取得甲不動產之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予課徵奢侈稅;倘B公司原取得甲不動產之日期為2009年2月1日,其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則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