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應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件,甲君與乙君為兄弟關係,均持有1筆土地,雙方於2013年5月間,安排各自贈與極少部分持分土地予對方,旋於同年7月間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雙方各自取得對方全部持分土地,乙君嗣於同年8月間將取自甲君之土地回贈甲君,並主張該筆土地係農地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免徵贈與稅,其最終目的,即係雙方利用創設共有土地分割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使甲君取得乙君原有整筆之應稅土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
惟此種透過迂迴安排,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藉以達到免稅移轉應稅土地之行為,應按實質課稅原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濫用法律形式,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一經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