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涉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哥哥將房地賣給妹妹,其支付價款與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相當,並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包括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免課徵贈與稅。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或該價款係由哥哥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將依上揭法條規定視同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如確實為買賣行為,民眾應妥善保存其支付價款流程及相關證明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