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新聞摘要
  •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年10月出售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該局乃於2013年3月21日函請甲君說明,並查得甲君出售該房地並無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範圍之適用,予以補稅處罰。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不熟知奢侈稅條例規定,且接獲通知後已補報補繳稅款,請予免罰。該局以甲君出售該房地核屬應課徵奢侈稅範圍,甲君雖補報補繳稅款,經查係於該局發函通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要件不符,自無免罰之適用,甲君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奢侈稅,核有過失,自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務必於奢侈稅條例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特銷稅,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