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銷售契約日與移轉登記日不同,請注意奢侈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所有權人A君於2011年9月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2013年8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2013年9月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依奢侈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房地期間為2011年9月9日至2013年8月31日,尚未逾2年,若無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則依法應按銷售價格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持有期間係自原取得登記日2011年9月9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2013年9月10日,已超過2年之持有期間,致未報繳奢侈稅,經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