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停車空間面積應列明計算方式。
二、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內政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資訊,法定停車空間、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其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及其計算方式,茸增列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字,原第二目順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所謂停車空間係指車位、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
修正後的條文為: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其面積應列明計算方式
2、前款停車空間如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