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新北市已成為首次購屋或換屋之最佳選擇,預售屋消費糾紛近年仍係消費申訴案件首要,其主因係消費者未能明瞭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預售屋建商所擬定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內容也未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造成預售屋房地買賣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因為停車位尺寸不符或位置不佳,造成車輛難以進出或停置,往往是消費者與建商發生消費糾紛最多原因之一。
根據歷來消費者投訴停車位糾紛,其主要原因大都係平面或機械停車位規格不符、短少、平面停車位靠邊牆壁樑柱而難以出入,平面停車位空間狹小難以上下車及車道寬度或曲線半徑不足迴旋等(成屋停車位糾紛較少係因消費者得以現場試勘),因而要求建商賠償或更換車位。但建商往往以停車位規格符合規格或已無停車位更換等原因,拒絕消費者要求,因而造成停車位糾紛,此皆由於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車位時僅係依據車位規劃圖,或僅由銷售人員口頭說明,往往在房屋建成入住後,而發生上述停車位紛爭。
目前有關室內「停車位」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三種,其中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可以作為預售買賣的標的。而現行法令對於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有所規定,即: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六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四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寬度不得寬減。而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依據2012年1月3日修正發布(2012年7月1日生效實施)「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產生誤差,買方得就短少部分請求減少價金。雙方未達成前項協議者,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故依修正規定已不容建商以停車位規格容許誤差作為免責理由,即停車位竣工規格之尺寸產生誤差,消費者得就減少部分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在車道寬度或曲線半徑不足迴旋等方面,依據現行規定,有關車道之寬度,在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至於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五點五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故而建商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不足上開規定,消費者均可要求建商改正或減價。
新北市消保官呼籲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就停車位規格須注意上述規定,建商亦有義務提供消費者進出適當停車空間,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