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聯會贊成修地政三法,但要避免惡法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條文為:『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須完全揭露委託人銷售資訊』也就是說委託當事人的契約底價是必須如實揭露,否則就會擔負廣告不實的責任並得處以罰款,本業的立場是請政府說清楚,到底要房仲業遵守那個條文為妥?
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七條之修訂內容原文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 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應將登錄責任歸屬買賣權利人,才能確保登錄的真實性與責任歸屬,房仲經紀人或地政士為居間服務得接受買賣權利人委託登錄,因此建議修訂全文應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權利人得委任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地政士代為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 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修訂主要是確認登錄之權責歸責於買賣權利人,避免登錄不實造成資訊更不透明之後果,同時也可以為未來健全稅制時,建立買賣雙方相互監督制衡的機制。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絕對贊成資訊透明化,三法應該儘速通過,但其中不合理或與現行法規衝突的條文,也不能在匆促修法中被包裹夾帶通過,造成以後執行的障礙與業者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