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有鑑於國內住宅供需失調,價格起伏波動及住宅市場資訊匱乏等問題嚴重,民眾對於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各項居住需求,殷切期望。以往公部門住宅業務,分由不同部會辦理,針對不同身分條件之對象,分別以直接興建、利息補貼或輔助修繕等方式,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助,使住宅資源無法適當整體規劃及作最有效率且公平之利用。
此外,社會上曾發生多起住宅歧視事件,致有研擬反住宅歧視相關規定之要求。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在健全之住宅市場、合宜之居住品質、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等規劃下,使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因此擬具「住宅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意旨、各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與住宅計畫研擬及審議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七條)
二、住宅補貼種類、申請條件、辦理方式及定期查核機制之規定。(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三條)
三、社會住宅之辦理方式、核准程序、民間興辦者之獎勵及優惠、經營管理、收費及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草案第十四條至第三
十一條)
四、基本居住水準與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訂定及補助或獎勵推動提升住宅環境品質事項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
條)
五、住宅市場與其他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對於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得採取市場調節措施之規定。(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
六、住宅歧視之情事、申訴處理機制及相關處罰規定。(草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
七、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排除相關公產管理法令之適用;及政府
原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之後續處理方式。(草案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
住宅法草案完整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