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春都更案調整評價基準日有助提高地主分回比例保障民眾權益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方法第8條僅規定評價基準日限於權利變換報核日前6個月內,並未針對變更案之評價基準日是否變更有所限制。永春都更案原評價基準日為2005年2月16日,於2008年9月9日核定時共同負擔比例為50.38%,惟因部分相關權利人對更新重建未有共識,經多次溝通協調,促成實施者將原本全區重建,變更為部分重建區段及部分整建區段。
正因全案變更幅度甚大,且歷時長久,時空背景之變遷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故該變更案報核時調整評價基準日為2013年4月18日,經過審議後,於2015年1月29日核定時共同負擔比例大幅調降為37.81%,不僅貼近住宅市場價值上漲之行情,亦使參與權利變換所有權人分回房地價值比例由49.62%提高至62.19%,對住戶更為有利。
最後更新處強調,永春都更案依大法官709號釋憲要求辦理聽證,聽證記錄也透過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公開而透明之審議,藉都市更新專家學者之專業判斷,以保障民眾權益為前提,共識決議本變更案修正通過。另於接獲判決書前,呼籲各界暫不揣測,市府俟確認判決理由,再妥予回應。